灾后恢复重建应坚持实效性和长效性相统一
更新时间:2023-09-12 15:27:42 作者:徐锡伟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当前,遭受暴雨洪涝灾害的华北、东北等地正在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渐渐回归正常。需要注意的是,恢复重建并不只是恢复原貌那么简单,还需要考虑到重新建设,特别是汲取灾害教训,融入防灾减灾理念,做到实效性和长效性相统一,增强抗灾韧性,避免再次遭遇洪涝灾害时“昨日重现”,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今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认真排查总结,抓紧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提升我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灾后恢复重建,要确保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以恢复,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人口、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就要讲求速度、注重实效,也要尊重规律、科学谋划、注重长效,尤其要汲取经验教训,从实际出发有效减轻或去除各类灾害风险,从而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水平和抗灾能力,建立起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认识致灾规律 针对性恢复重建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明显增多,强降雨带来的洪涝、城市内涝等,随时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京津冀及东北地区的洪涝灾害表明,依靠传统经验和紧急应对远远不够,必须科学认识致灾规律,对北方地区的防汛抗洪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在灾后恢复重建时,有针对性地从根本上制定防御措施,从而有效减轻或合理去除潜在的各种灾害风险,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知没有止境,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永恒课题。已有研究表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和成灾过程是有条件的,有各自的规律和特征可循。例如,洪涝灾害发生后,洪水会对河道凹岸产生强烈侵蚀作用,造成凹岸灾情比凸岸更加严重,河道不同部位灾情轻重具有一定重复性。此外,由于北方多数城镇排涝设计能力较小,导致洪涝造成的大面积断水、断电、断路等情况反复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关联性,使自然灾害具有明显的链生性特征,即一种灾害的发生常常引发多种其他灾害,或从一个地域扩散到更广阔地域的链生式有序灾害效应,甚至诱发生产安全事故。例如,暴雨灾害发生后,会引发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还有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化学物品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自然灾害具有明显的“带状”或“面状”分布特征。洪涝灾害在山区或丘陵地带,地面建构筑物毁坏沿河道、峡谷呈“带状”分布,平原地区的低洼区域则呈“面状”分布。
认识到自然灾害的孕育特点、致灾规律、链生性及分布特征,特别是充分认识新时期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就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律、特征,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强化统筹协调,科学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从阻断链生灾害诱发条件和排除安全事故的隐患入手,防患于未然。
坚持以人为本 整体提升防御能力
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兼顾实效性和长效性。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是首要考虑因素,重点修复住房、医院、燃气、电力等公共急服务设施,满足基本民生需求,并确保灾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免受链生、衍生灾害影响,造成进一步损害。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规划和建设,优化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强化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等,使受灾地区能够在未来更好地应对极端灾害、各类灾害,整体提升防御能力。
资金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关键,要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为主、多元参与的原则。中央层面在资金、政策、规划等方面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地方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用好救灾资金,制定恢复重建资金保障规定,颁布并实施恢复重建资金筹措与管理细则,避免资源浪费;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通过引入民间资本、社会金融保险、发起公益募捐、以工代赈等方式,为恢复重建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由于灾后恢复重建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综合考虑基础设施、社区建设,以及地震、洪涝灾害防御等各方面安全需求,科学评估、统筹规划、合理选址、优化布局,严格落实灾害防范和避让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把灾后恢复重建与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城市建设有机融合,提高恢复重建效率和可持续性。
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他们今后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居民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提高群众对恢复重建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自觉放弃占用河道种植高杆作物、切坡建房等危险行为。
灾后恢复重建需要健全工作制度,依法有序推进。目前针对遭受暴雨洪涝灾害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国家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近年来区域性洪涝灾害特点,针对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防洪能力恢复、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隐患、受灾群众过渡期安置救助、恢复重建与灾害预防职责分工等问题,发布恢复重建避让活动断层、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区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制化推进恢复重建。
加强政府统筹 补短板强弱项
面对灾后恢复重建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立足眼前加快恢复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急需项目,又要着眼长远,将恢复重建与减轻或消除各类自然灾害风险有机结合,科学规划,有序推进重建灾毁房屋、修复受损设施、完善抗震防洪工程等,确保未来遭遇重大灾害时不会重蹈覆辙。
做好安全性评估,是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地区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特别是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必须通过搬迁在新址上重建家园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新址是否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等要求。切不可图一时方便、投入较小,盲目搬迁或原地重建,只求快速恢复,忽略了潜在风险。
灾后恢复重建是提升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契机和基础,地方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摒弃重救灾轻减灾思想,认真排查总结,抓紧补短板、强弱项,着眼于减轻甚至消除潜在风险,以保障可持续发展。
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要聚焦灾害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系统谋划防洪工程及非工程体系建设,对易发生洪涝及其链生灾害区域开展居住安全性评估,统筹考虑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综合减灾。同时,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智囊团”作用,根据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等,认真做好灾害风险评估,避开灾害频发易发区域。把资金用在抗震、耐灾的先进技术和材料上,提升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和可持续性。
当前,我国北方地区的许多城镇还存在排水系统排洪能力不足的问题,洪涝灾害及其链生地质灾害、地下空间淹没和堤坝溃决等衍生灾害突出。灾后恢复重建一定要汲取这方面血的教训,设计标准雨量条件下、超标准暴雨量条件下的洪涝调蓄和排放方案,确定防洪排涝设施空间布局,提升防洪排涝能力。
最后,为保证恢复重建中的短期措施和长期规划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层面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聘请第三方对各方面建设质量进行跟踪监理,保质保量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确保实效性和长效性相统一,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现代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中国地质学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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