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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锁闭“生命通道”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3-12-14 15:17:41 作者:邢承木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前不久,贵州省安顺市突击夜查发现,西秀区足康缘足疗会所以担心客人跑单为借口锁闭安全出口,而这已不是该店第一次被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必须严厉打击对安全出口上锁等违法行为。

安全出口是生命通道,公共聚集场所都应设有安全出口,但各地在检查时经常发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以便于生产、利于装卸、便于管理等为理由,擅自将货物堆放在疏散通道内,或是将出口上锁封闭,造成安全出口不畅和数量不足,严重影响紧急情况疏散逃生。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是群死群伤。

锁闭安全出口是重大事故隐患,是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冬季天寒物燥,加之用火用电用气增加,传统节日、大型活动集中,历来是火灾等事故高发多发的危险期,也是火灾防控的关键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突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九小场所”、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医院、学校、养老院等重点场所,一体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执法和防火宣传,强化源头防控、综合施策,坚决遏制火灾等事故发生。

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遍;检查十次,不如处罚一次。相关事故一再发出警示,血的事故教训绝不能再用鲜血去验证。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占用、锁闭、封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理由。对整改过的安全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杀“回马枪”,形成整改闭环,确保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用足用好“罚、封、停、拘”等行政执法手段,以严执法、零容忍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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