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3起一案双罚警示案例
更新时间:2023-12-14 14:38:54 作者: 来源:浙江应急管理
近日,浙江公布3起一案双罚警示案例。
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某布艺厂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措施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9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许村某布艺厂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胶水、丁酮、架桥剂等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东、西侧打胶房内的电气线路不防爆;主要负责人濮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厂及濮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及其主要负责人濮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贰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平湖市某时装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10月1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市某时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将部分厂房先后出租给平湖市某服饰厂等5家单位后,未对5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钟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兴某光电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案
2023年9月20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光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既未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某羊毛衫加工厂等3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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