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5 16:07:22 作者:赵莲 贾明宇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近日,四川省安委会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着力从措施和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
该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主要包括,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安全基础管理、严格灾害风险防控、严格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严格露天矿山安全管理、严格尾矿库安全管理、严格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严格紧急撤人制度、严厉打非治违和责任追究。
根据这十条措施,四川省将实行地方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落实每家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矿山企业必须定期开展矿区及周边区域的灾害风险排查评估,及时排查隐蔽致灾因素。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要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对露天矿,明确新设立矿权与现有矿权距离不得小于300 米,矿区爆破警戒范围、边坡高度2倍影响范围、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严禁有生产生活设施。对尾矿库,在排洪、排渗系统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运行可靠的基础上,尾矿库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展年度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留存视频备查。对油气开采,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及油气集输管道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含硫化氢油气井场、站场必须配备监测监控设备。
在劳动定员和紧急撤人方面,相关措施明确,地下矿山原则上每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3人,每个回采工作面不得超过5人;露天矿山同一作业点人数不得超过2人,小型露天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7人。出现可能威胁矿山安全的自然灾害、地下矿山发现透水征兆、露天矿山边坡横向裂缝加大、尾矿库坝体横向裂缝不断加剧以及发生事故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撤人。矿山企业必须赋予调度员、现场带班人员、安全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
四川省安委会还出台非煤矿山重点县监管、非煤矿山紧急撤人、复产复工安全监管、事故矿山安全管理等配套制度。根据非煤矿山重点县监管制度,重点县要满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备与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辖区内非煤矿山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事故等五项条件,才能撤销重点县监管。对连续3年仍达不到撤销条件的重点县,由省安委办提请省安委会向组织部门提出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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